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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赁可随时解除合同?

时间:2009-06-18 22:59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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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先生与程小姐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了,双方没有签定新的书面协议说明合同的明确期限,这是否意味着业主骆先生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个案陈述 骆先生与程小姐于2005年初签定一份房
  

骆先生与程小姐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了,双方没有签定新的书面协议说明合同的明确期限,这是否意味着业主骆先生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个案陈述

骆先生与程小姐于2005年初签定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程小姐以每月2000元的租金,承租骆先生的一间房屋。租赁期为2005年4月1日到2006年3月31
日,合同内并无约定续约的事宜。2006年3月,租期即将届满,骆先生口头通知程小姐要求增加租金,新租金为2500元/月,程小姐表示同意。

半年后,骆先生再次要求上调租金,新租金涨至3000元/月,程小姐不同意,仍按照2500元/月的向骆先生缴纳租金,骆先生拒绝收取,并要求程小姐按照3000元/月的标准补交10月以后的租金,同时于12月前退回房屋。

程小姐认为:骆先生是单方面提出增加租金的要求,自己并没有表示接受,故双方应该按照原来口头约定的2500元/月的标准继续履行合同,直至2007年3月31日合同届满,不能够随时增加租金或者解除合同。由于骆先生与程小姐各执一词,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因此骆先生向法庭提出起诉。

是非对错

法庭在审判后认为,原租赁合同届满时,骆先生虽然只是口头通知程小姐提高租金,但程小姐已经同意并实际履行,可说明双方就继续租赁该物业的租金标准达成了口头协议,该口头协议是有效的,但由于该口头合同并没有涉及租赁的期限,故应视为该物业继续租赁的期限为不确定,所以出租人即骆先生要求在2006年12月解除合同是有根据的。

但合同一旦成立以后,一方提出变更合同内容,比如履行合同的条件发生变化等,可视为一种要约行为,必须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此要约行为才能够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双方才能按照新的条件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在口头协议履行的过程中,骆先生单方面要求提高租金,程小姐予以拒绝,骆先生的要约就不具备约束力,双方应该按照原定的租金标准执行合同。最后,法院判决程小姐按照每月2500元的标准,向骆先生补交10月-12月的租金,同时在2006年12月月31日解除双方租赁关系。

涉及法规

德诚行地产的专业人士介绍说,本次纠纷适用的是《合同法》第2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按照本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该人士还提醒说,交易中的双方,无论涉及的是买卖还是租赁合同,在约定有关示事宜的时候,最好应该以书面合同来确认,以免由于误解或者其他原因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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