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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商铺口头协议不可靠 应采用书面形式

时间:2009-06-21 22:48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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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6年,王先生在量力钢材城看中了一间商铺,并与市场方签了5年的租赁协议。随后他将该商铺转手租给他的好友李先生,租赁期限为3年,并从中每年赚取了约10万元的差价。今
  

案例:

2006年,王先生在量力钢材城看中了一间商铺,并与市场方签了5年的租赁协议。随后他将该商铺转手租给他的好友李先生,租赁期限为3年,并从中每年赚取了约10万元的差价。今年由于量力钢材城开始进行市场改造升级,对原有的商铺进行调整,王先生的商铺被划分到另外一个地方,同时面积比原来的增大约一倍,但需要王先生一次性付清下一年的租金。

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在市场方还没有正式改建商铺时,李先生就帮王先生一次性代付了一年的租金给市场方,共18万元,并口头约定他将继续租赁王先生的商铺,仍然同意每年多支付10万元的差价给王先生。

但是,由于近一两年来量力钢材城内商铺的价值飙升,按照市场行情来看,王先生名下的那间商铺每年的租赁价格应该在50万元左右,而李先生实际为该商铺每年支付出的租金却不到30万。为此王先生给李先生提出,要么他把当初代为支付的18万元还给李先生,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但要求李先生退出该商铺,要么就是钱和利息以及多支付的10万元差价都不还给李先生,但商铺只能有一半的面积供李先生经营。李先生当然是丝毫不同意,二人为此还闹上法庭、对簿公堂。

律师: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艾述洪律师认为,租赁合同如果采取口头形式,承租人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外,其他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同时,由于《合同法》明确规定,租赁期限达到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也即在此种情况下出租人可以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后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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