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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升值房东反悔欲收屋 法院不支持诉请

时间:2009-06-21 22:54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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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先生购买七浦路商铺时,没料到商铺日后会升值,于是直接出租给沈先生,并由沈先生出资购买和永久使用。后商铺走俏,冯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沈先生迁出租赁的商铺和给付使用费
  

冯先生购买七浦路商铺时,没料到商铺日后会升值,于是直接出租给沈先生,并由沈先生出资购买和永久使用。后商铺走俏,冯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沈先生迁出租赁的商铺和给付使用费。日前,闸北区法院作出判决,不支持冯先生的诉请。

  眼见升值生悔意

  2005年12月,当地区政府对七浦路马路市场实施改造,将原马路市场的摊位拆除后,安排原经营户进入服装批发市场商厦,具体铺位采用抽号方式确定。冯先生作为马路摊位的使用人参与了抽号,并于2006年1月与开发商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冯先生购买七浦路商铺,建筑面积17.35平方米,总房价12.14万余元。

  合同签订后,冯先生要求沈先生以其名义支付房款,并签订日后由沈先生永久使用商铺的保证书。2006年10月,冯先生登记为商铺权利人后,见升值空间不断显现,于今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沈先生迁出商铺和给付使用费。

  被告享有使用权

  庭审中,冯先生说,双方签订保证书时,自己并不清楚政府今后如何安排商铺,以及商铺的永久使用权有多久,况且保证书仅是使用权转让,不涉及房屋产权,自己愿意一次性补偿沈先生10万元。

  沈先生认为,签订保证书后,双方曾至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但因马路市场拆迁,手续停办。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铺转让保证书的实质,为原使用权人即原告将使用权转让给被告。虽租赁关系因故未变更,但被告作为使用权的受让一方,在支付了转让费后,已成为系争商铺的实际使用人,当然享有对系争商铺的使用权利。原告虽登记为系争商铺的权利人,但考虑到系争商铺来源与原系争摊位有直接关系,原告在商铺转让保证书中也保证,今后系争商铺的相关利益与原告无关,且系争商铺的购房款亦由被告实际支付,故被告对于系争商铺理应享有使用权。

  同时,考虑到原告在审理中未能提供合理的补偿方案,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显然有违诚信原则,亦有失公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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