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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手店铺一年亏本,认为受骗要撤合同签协

时间:2009-06-11 21:29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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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典型的因转让合同引起的纠纷。本案在审理中的焦点:一是双方在签订转让合同时是否存在着一方隐瞒重大事实真相和商业欺诈,导致一方与之错误地签订转让合同的行为。二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转让合同引起的纠纷。本案在审理中的焦点:一是双方在签订转让合同时是否存在着一方隐瞒重大事实真相和商业欺诈,导致一方与之错误地签订转让合同的行为。二是这种合同是否能够应一方的要求而单方行使撤销权?

 

近日瑶海区法院受理了一件合同纠纷案,原告以自己是“被骗签的转让合同”为由,要求撤销与被告的转让协议,并要求返还当初付出的6万元预付款。

2007年2月原告俞某与被告陈某协商转让铺面事宜,陈某称其生产经营旅游工艺美术品质优价廉,每月可净赚四五千元。俞某遂与陈某签订该店连同生产技术的转让协议。但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家庭作坊式生产设备老化,生产出的成品销售不掉,严重影响经营收益。故俞某称其“被骗签订的转让合同,要求撤销”,起诉到法院。陈某辩称其没有欺骗俞某,当初双方多次协商转让工艺品部生产技术和设备时,都是知情的,没有任何隐瞒的情节和行为。双方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签订转让合同的,俞某当即付出6万元预付款,剩余4万元转让款于一年后一次性付清。陈某还辩称,俞某接手工艺品部后之所以发生亏损,主要还是经营方法与开拓市场方面存在缺陷。陈某还提供了账本,证明其经营时月均盈利4000元以上。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转让合同引起的纠纷。本案在审理中的焦点:一是双方在签订转让合同时是否存在着一方隐瞒重大事实真相和商业欺诈,导致一方与之错误地签订转让合同的行为;二是这种合同是否能够应一方的要求而单方行使撤销权?

(一)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俞某在法庭上提供不了证据证明被告在与之签订转让合同中有隐瞒和欺诈行为,相反却承认转让合同是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自愿签订的。

(二)根据《合同法》规定,构成撤销合同的法定事由须具备几个条件:

一、一方采用欺诈手段是出于故意;

二、该手段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认识;

三、对方基于此错误认识,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合同。

      本案显然不符合撤销的条件,而俞某与陈某是好朋友,双方打了一两年交道,其对工艺品部的生产状况和经营方式是了解的。

      在此,笔者提醒:市场交易有风险,原告签订合同之前就应该考虑风险,款物交付了,后果只能自己承担。店面经营成功之道,“技术”是基本生存条件,真正能让店面落地生根,不考察、不分析,只知比葫芦画瓢是不行的,赔本了找对策积极挽救才是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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